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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催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芜湖博康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芜湖博康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催6号申请人:芜湖博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经济开发区鸠兹大道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692817766A(1-1)。法定代表人:朱忠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臧佳庆,该公司工作人员。申请人芜湖博康机电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9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浙商银行重庆分行会计核算中心的一张票号为31600051/2104097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2016年10月31日,出票人为北汽银翔汽车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盈智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浙商银行重庆分行会计核算中心,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到期日为2017年4月30日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芜湖博康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付款。公示催告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芜湖博康机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 杰审 判 员  赵金阁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