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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28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王小山与安康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哲健康权纠纷(查封车辆)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山,陈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山,男,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汉滨区河西镇。被执行人陈哲,男,汉族,1981年7月27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大同镇。原告王小山与被告安康市东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哲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汉滨民初字第021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哲逾期未履行,权利人王小山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陈哲名下有荣威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陕G**##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哲名下荣威牌小汽车(车牌号:陕G**##1),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荣哲审判员  梁 超审判员  晏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