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6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范贤明、郭建斌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范贤明,郭建斌,陈旭钊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6009号原告: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文兴东五路152号0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69268831N。法定代表人:刘东升,经理。被告:范贤明,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被告:郭建斌,男,1990年1月8日出生,回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陈旭钊,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厦门东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范贤明、郭建斌、陈旭钊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白良德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白良德人民陪审员 陈砚耘人民陪审员 陈清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冰芸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