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辖终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与北京来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北京来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辖终8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乡农产品加工园区玉石公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黄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杰珍,天津安泽海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树飞,北京市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来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商注册登记地北京市丰台区永外东铁匠营五间楼十号A座5号房。法定代表人:满庆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盟,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上诉人唐山挨个来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挨个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来沃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来沃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671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唐山挨个来公司上诉称,本案涉诉合同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首先,合同名称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名称。涉诉名称为《冷库项目成套工程合同书》。其次,合同内容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如约定了工程概况、质量及验收条款,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及施工人施工规范要求,未按照约定工期完工的违约责任等。第三,本案冷库土建由唐山挨个来公司负责,但冷库库门、顶棚、地面均由北京来沃德公司制作并安装。本案施工工程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陈家铺乡玉石公路9公里处,故本案应由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唐山挨个来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北京来沃德公司对唐山挨个来公司的上诉答辩称,首先,本案涉诉合同标的物为冷库库体及制冷系统设备,并非所谓的“冷库项目成套工程”。合同附件明确列明了合同的标的物名称、型号、数量等,他们与极少的运输费安装费构成合同总金额,合同亦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自货款付清时起转移,且明细中未出现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的费用或项目。其次,对于合同性质的判断,不应该武断的以合同中出现的个别词语来判断,毕竟起草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是法律人士,难免在合同中出现词不达意,错用概念的情况。第三,本案涉诉合同表明,涉及冷库土建施工工程项目由唐山挨个来公司负责,北京来沃德公司仅为设备销售商,提供设备并运输到唐山挨个来公司指定地点安装调试即完成合同义务。因此,交付标的物是合同的主义务,运输与安装调试是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第四,涉诉合同中所谓北京来沃德公司提供施工图纸问题,仅是北京来沃德公司在唐山挨个来公司提供的图纸上对冷库设备安装位置以及对唐山挨个来公司土建部分参数要求做出标示,不能因此认为施工图纸是北京挨个来公司制作或提供的,此份图纸也不同于建设工程施工图纸。第四,对于涉诉合同中“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经双方协商增加或减少”的语句表述,北京来沃德公司认为是语言表达有误。合同其他地方没有关于“工程量”的约定,合同实际履行中双方也没有签署工程计量变更文件,只是对销售产品进行了两次追加。第五,在一审法院作出管辖权裁定后,唐山挨个来公司就同一事由又在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由提起诉讼,规避管辖意图明显。综上,北京来沃德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北京来沃德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唐山挨个来公司提起的诉讼。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签订的《冷库项目成套工程合同书》的性质,即该合同是否系买卖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本案《冷库项目成套工程合同书》语言表述中使用了工程概况、交货地点等兼有买卖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写术语,但合同性质应从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等情况等进行判断。本案管辖权异议二审审理中,北京来沃德公司陈述涉诉冷库库门、库房墙体保温层、冷库地面保温层均系其购买、安装、施工。本院认为冷库设备虽其系北京来沃德公司出售给唐山挨个来公司,但冷库设备安装使用必须达到冷库库房的使用条件。冷库库门、库房墙体保温层、冷库地面保温层及冷库设备等均是冷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拆除,则不具有冷库的使用价值及价值,故合同性质应认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本案应由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审理。据此,唐山挨个来公司上诉理由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56711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二、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险峰审 判 员 黄 粲代理审判员 蔡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鸿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