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胡国智与盛志华、胡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盛志华,胡瑛,胡国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民申1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暨被上诉人):盛志华。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瑛(盛志华之妻)。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暨被上诉人):胡国智(曾用名胡国志)。胡国智与盛志华、胡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不服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2015)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作出(2016)鄂02民终597号民事判决,盛志华、胡瑛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盛志华申请再审称,其与胡国智的65万借款,利息约定不明,法院不应判决支付利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胡瑛申请再审称,胡国智所欠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胡国智辩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不当再审申请,维持终审判决。本院认为,胡国智与盛志华对于借款均约定了利息,收取月利息2分比较普通,符合民间借贷利率通常标准。胡瑛与盛志华系夫妻,盛志华所借款项用于家庭经营。综上所述,盛志华、胡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盛志华、胡瑛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 里审判员 魏美莲审判员 曹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