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铁飞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窦满山、梁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铁飞,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窦满山,梁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284号申请人李铁飞,男,1970年5月11日出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文卫路**号。委托代理人纪君华,男,河北纪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窦满山,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68573013-6。委托代理人裴文卓,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窦满山,职务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8080777-9。被执行人窦满山,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河北省遵化市遵化镇。被执行人梁之平,男,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李铁飞与被执行人宽城满族自治县满山商贸有限公司、宽城满山矿业有限公司、窦满山、梁之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03030号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双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