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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民终10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威海宋记食品有限公司、张彩萍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威海宋记食品有限公司,张彩萍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民终10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宋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128号-1。法定代表人:宋业平,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阳,山东德衡(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彩萍,女,1979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上诉人威海宋记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彩萍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实体裁决后,当事人只是对部分裁决内容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进行全面审理;结案时,应对劳动争议的内容逐一作出处理。威海市环翠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威环劳人仲案字(2016)第330号仲裁裁决书第3项裁决内容为:张彩萍赔偿宋记公司经济损失6.8万元。宋记食品对仲裁裁决认可,未予起诉。张彩萍不服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但一审法院在判决主文中遗漏了宋记食品的相关请求,未对上述劳动争议的内容作出处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依法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民初19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威海宋记食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侯善斌审 判 员  许 萍代理审判员  程博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