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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王洪艳与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艳,王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22号申请执行人王洪艳,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被执行人王立军,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王洪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王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洪艳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王立军给付借款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延法执字第468-1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3月3日恢本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017年6月26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王立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贾文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泊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