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0325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与樊东金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樊东金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5民初1252号原告: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56227510790,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老厂镇小马街。法定代表人:张敬,煤矿投资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已未,煤矿劳资科长(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樊东金,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原告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与被告樊东金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以仲裁裁决系终局裁决,只可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源县老厂镇舍乌煤矿撤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刘光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