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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友华与伍小波仁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友华,伍小波,任国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2960号原告:曹友华,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3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伍小波,男,土家族,生于1984年8月14日,住重庆市黔江区。被告:任国容,女,土家族,生于1982年7月21日,重庆市黔江区。原告庞友华诉被告伍小波、任国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在本院要求原告限期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或下落不明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曹友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退还原告曹友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