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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3执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原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萧锐秋、吴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原源工贸有限公司,萧锐秋,吴振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23执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海南原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昌江县石禄镇东风路(县委党校内)。 法定代理人:旋美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升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萧锐秋,男,汉族,1967年12月4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吴振武,男,汉族,1961年7月29日出生,住海南省澄迈县。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的(20167)琼902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立案执行了申请执行人海南原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萧锐秋、吴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海南原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20167)琼902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 夫 审判员 王 晖 审判员 王春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波 书记员 贾梦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