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海伦福生钢结省构 有限公司与葛春峰租贷费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鑫海汇装饰工程公司,葛春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鑫海汇装饰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嫩江镇。法定代表人:于明臣,职务:经理。被执行人:葛春峰,男,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嫩江县海江镇。本院在执行刘子玉与葛春峰租贷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自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嫩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书的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魏本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