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范东贵、刘会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范东贵,刘会芳,乔建兵,梁海霞,陈廷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2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住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248号。法定代表人:贾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路亚,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东贵,男,汉族,1974年2月8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告:刘会芳,女,汉族,1975年5月25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乔建兵,男,汉族,1982年9月2日生,,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被告:梁海霞,女,汉族,1980年5月5日生,,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被告:陈廷侃,男,汉族,1983年8月18日生,,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被告范东贵、刘会芳、乔建兵、梁海霞、陈廷侃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承担。审判员 杨新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常 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