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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91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6

案件名称

温淑贤与何庆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淑贤,何庆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91民初1117号原告:温淑贤,女,汉族,1982年11月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何庆生,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住石家庄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淑贤与被告何庆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淑贤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淑贤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温淑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淑贤负担。审判员  牛红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