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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民初4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夏晓燕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夏晓燕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4民初4957号原告: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971号18D室。法定代表人:朱建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晓燕,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生,住江苏省高邮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晓燕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本案中,原告上海建拓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认为被告夏晓燕存在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弄虚作假,应返还原告工资、奖金、补贴等费用;而被告夏晓燕在本院受理的另案中所主张事实,均否认存在弄虚作假事实。故本院可以合并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苏0104民初2238号案件审理。审 判 员  陈玉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夏骏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