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志军与索燕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军,索燕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533号原告:王志军,男,198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被告:索燕红,女,1981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汤阴县。原告王志军与被告索燕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王志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志军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志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索致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