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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6民初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赵某甲、郝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赵某甲,郝某,王某,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6民初11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住所地: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25号。负责人:程青,行长。被告:赵某甲,男,汉族,农民,住山亭区。被告:郝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赵某丙,男,汉族,农民,住山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与被告赵某甲、郝某、王某、赵某乙、赵某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庄山亭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陕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