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民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与吴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吴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503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负责人彭承烽,主任。被告吴坤,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本院于2017年2月114日受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与被告吴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黄建淮审 判 员 黎 黎人民陪审员 王 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小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