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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44陈春香与周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2044号原告:陈春香,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忠高,东台市南沈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春,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南沈灶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盐城市青年路14号国飞尚城A区13幢3楼。主要负责人:赵青杉,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原告陈春香与被告周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陈春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香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计79元,由原告陈春香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佳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