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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天津市侯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孙同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侯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孙同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侯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丁二领,董事长。被执行人:孙同学,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侯台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同学借款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仲裁委员会(2017)津仲调字第0055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向勤代理审判员  洪 昊代理审判员  田宝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程 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