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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2377-2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379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东方壹号娱乐城、费华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东方壹号娱乐城,费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2377-23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邹建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萍,江苏金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东方壹号娱乐城,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号。经营者:费华。被执行人:费华,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东方壹号娱乐城、费华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十四案,该案(2016)苏0591民初8583、8584、8585、8588、8591、8594、8599、8602、8604、8607、8609、8613、8617、8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东方壹号娱乐城、费华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东方壹号娱乐城、费华银行存款人民币146912.00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江福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节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