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北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59号申请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冶金路52号。法定代表人:王永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河北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人民路与滏东大街交叉口锦林大厦25层。法定代表人:范社彬,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锦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冀民一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冶地勘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康全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