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7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迪麦佳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迪麦佳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7416号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涛,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迪麦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革新里42号永外城文化用品市场B2-10号。法定代表人:郑坚辉,总经理。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迪麦佳商贸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奥飞娱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闫永廉代理审判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杨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蔚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