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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1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杨绪兰与时军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绪兰,时军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1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绪兰,女,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时军辉,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本院在执行杨绪兰与时军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时军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贺亭审判员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豪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