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特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某,李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特8号申请人:李某,女,201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新宁县。申请人:李某1,男,201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儿童,住新宁县。监护人:周某,女,195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系李某、李某1祖母。申请人李某、李某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李某、李某1及其监护人周某称,被申请人陈喜红与周某之子李小峦结婚生育2个小孩,即李某、李某1。2012年5月,李小峦因发生交通事故死亡。2012年8月,被申请人陈喜红外出后,下落不明。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陈喜红,女,199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宁县安山乡赤泥村1组19号,系申请人李某、李某1之母。2012年8月,陈喜红在其丈夫李小峦交通事故去世3个月后外出务工,自此下落不明。申请人李某、李某1申请宣告陈喜红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在法院公告栏及安山乡赤泥村委会发出寻找陈喜红的公告。陈喜红的父母陈石珠、张桂秀,安山乡赤泥村委会及村民出具了陈喜红下落不明,没有音讯等相关证明。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喜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喜红自2012年8月外出务工后,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二年,故申请人李某、李某1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陈喜红失踪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陈喜红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