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7民初1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霍学华、刘荣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学华,刘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31号之二申请人:霍学华,女,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刘荣胜,男,汉族,鱼台县李阁镇计生办职工,住鱼台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鲁0827民初1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撤回诉讼,案件审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荣胜在鱼台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随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