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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7民初113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霍学华、刘荣胜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学华,刘荣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7民初1131号之二申请人:霍学华,女,汉族,住鱼台县。被申请人:刘荣胜,男,汉族,鱼台县李阁镇计生办职工,住鱼台县。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2017)鲁0827民初11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申请人撤回诉讼,案件审结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申请人刘荣胜在鱼台县邮政储蓄银行存款1万元的冻结。审判员  徐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随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