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5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顾景忠、王兴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景忠,王兴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47号申请执行人顾景忠,男,1949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被执行人王兴军,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景忠与被执行人王兴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兴军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6)鲁0405民初10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7)鲁0405执4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