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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民初6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能超与陈学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能超,陈学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9民初696-1号原告:林能超,男,197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告:陈学腾,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在审理林能超诉陈学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林能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林能超负担。审 判 长  陈 君人民陪审员  林须环人民陪审员  赖吉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蔡亚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