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刑更1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孟祥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非法采矿、妨害公务、聚众斗殴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孟祥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刑更1236号罪犯孟祥春,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县,小学文化,现在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30日作出(2010)顺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孟祥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采矿罪、妨害公务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本案经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4月6日作出(2010)抚中刑二终字第16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孟祥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指派赵伟、孙会勇,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张文博、刘帅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孟祥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辽宁省康平监狱认为,罪犯孟祥春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经审理查明,考核期截至2016年11月30日,罪犯孟祥春获得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孟祥春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鉴于该犯财产性判项未执行,减刑适当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孟祥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自2009年4月18日起至2020年8月17日止。本裁定宣告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书审判员  仉志兰审判员  项 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连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