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海文与广东健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蓝雪药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文,广东健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广州蓝雪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6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黄海文,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广东健尔康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塘横岗头13号之二自编E7楼。组织机构代码:698675041。法定代表人:梁华豪。被执行人:广州蓝雪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塘横岗头13号之二自编E7楼。组织机构代码:698675041。法定代表人:熊家弘。上列当事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15)444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两被执行人支付上述申请人工资差额等费用34567.46元。案件应收执行费合计41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限期内履行。2016年2月20日,本院依法到���执行人的住所地查找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已不在原址经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4月3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6执12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具备执��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 羽执行员 陈 新执行员 李暨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卫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