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福旭昌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天津福旭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耐特思达五金有限公司,天津宁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光辉隆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众合益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胡兴宝,陈光,赵雄希,林辉,王如顺,吴秀珍,陈秀彬,阙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811号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增九号环渤海发展中心E座。主要负责人韩运福,行长。被执行人天津福旭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园综合办公楼313-3号(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王如顺,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耐特思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国际金属物流园B区52-102号。法定代表人胡兴宝,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宁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国际金属物流园H区D21号。法定代表人赵雄希,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市光辉隆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村街崇安里。法定代表人陈光,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众合益鑫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地毯产业综合办公楼316-10号(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林辉,总经理。被执行人胡兴宝,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陈光,男,1976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赵雄希,男,198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林辉,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王如顺,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吴秀珍,女,1965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陈秀彬,女,198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执行人阙小平,女,197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福旭昌商贸有限公司、天津耐特思达五金有限公司、天津宁航商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光辉隆德商贸有限公司、天津众合益鑫进出口有限公司、胡兴宝、陈光、赵雄希、林辉、王如顺、吴秀珍、陈秀彬、阙小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暂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李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姚易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