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执1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郑普成、张国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普成,张国胜,陈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3执1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普成,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上高县人,个体,住上高县。被执行人:张国胜,男,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高安市人,公司职工,住上高县。被执行人:陈鹤明,男,1968年6月21日生,汉族,上高县人,干部,住上高县。被执行行人:景根富,男,1957年2月7日生,汉族,上高县人,职工,住上高县。本院在执行郑普成申请执行张国胜、陈鹤明、景根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冻结张国胜、陈鹤明、景根富的工资帐户,执限期内无法执结。依照《最高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晏志强审判员 易敏然审判员 陈富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