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郭新建、贾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郭新建,贾彩芳,张占福,乔花玲,郭磊,左书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2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营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248号。负责人:贾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路亚,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建,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彩芳,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张占福,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乔花玲,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郭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左书梅,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被告郭新建、被告贾彩芳、被告张占福、被告乔花玲、被告郭磊、被告左书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重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