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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郭新建、贾彩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郭新建,贾彩芳,张占福,乔花玲,郭磊,左书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3民初127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营业地址河北省邯郸市人民东路248号。负责人:贾艳,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廷选,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路亚,河北挺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建,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贾彩芳,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张占福,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乔花玲,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告:郭磊,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被告:左书梅,女,197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与被告郭新建、被告贾彩芳、被告张占福、被告乔花玲、被告郭磊、被告左书梅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新国际支行负担。审判员  杨重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