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9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张立武、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立武,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9执4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武,男,1954年5月25日,汉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东二路*号。被执行人: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民族汉族,住所地广西田林县高龙乡高龙街申请人张立武与被执行人广西田林高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民终1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94533.2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9执4号执行案和解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