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8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亚太大酒店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南焦金属制品厂、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亚太大酒店,石家庄南焦金属制品厂,郭某某买卖合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亚太大酒店被执行人:石家庄南焦金属制品厂、郭某某买卖合同申请执行人石家庄亚太大酒店与被执行人石家庄南焦金属制品厂、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裕民二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系重复立案依法应当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0)裕民二初字第0059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智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咚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