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褚凡东盗窃、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褚凡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527号罪犯褚凡东,男,199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文盲,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于于二○一三年五月二十日以(2013)昌刑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褚凡东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一三年九月十二日作出(2013)潍刑二终字第9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7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1月7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6年3月18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褚凡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褚凡东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2015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区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褚凡东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褚凡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褚凡东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胡文伟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