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4执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1
案件名称
刘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4执518号被执行人:刘奇,男,1982年4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射阳县兴桥镇红星村*组**号,住射阳县合德镇东方明珠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射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10月21日被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依据(2017)苏09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移交执行被执行人刘奇罚金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刘奇之处罚金人民币117450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将本案移交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已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64702.31元,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查询无其他财产信息,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24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中交纳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洪标审判员 唐海明审判员 张晓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嘉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