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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7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曹仁兵、胡万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仁兵,胡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07执280号申请执行人:曹仁兵,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执行人:胡万平,男,195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仁兵与被执行人胡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因此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柏东审判员  梅根生审判员  杨慧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