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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8执恢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万苏、唐五花、汤彩云、刘辉、刘涵、刘万玉、肖苏彩、肖菊青等人与张小冬、唐龙富、廖瑞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万苏,唐五花,汤彩云,刘辉,刘涵,刘万玉,肖苏彩,肖菊青,刘婷,刘烨,张小冬,唐龙富,廖瑞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8执恢63号申请执行人:刘万苏,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唐五花,女,195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汤彩云,女,1987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辉,男,200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涵,男,201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汤彩云,系刘涵、刘辉之母。申请执行人:刘万玉,男,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苏彩,女,1953年3月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肖菊青,女,1974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婷,女,199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刘烨,男,200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农民。法定代理人:肖菊青,系刘婷、刘烨之女。被执行人:张小冬,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唐龙富,男,1985年5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廖瑞科,男,1964年10月1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万苏、唐五花、汤彩云、刘辉、刘涵、刘万玉、肖苏彩、肖菊青等人与被执行人张小冬、唐龙富、廖瑞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新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一初字第9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均都是广西人,经申请人申请,本案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执行。审判员  唐小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 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