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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洁洁石燕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洁洁石燕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408号罪犯洁洁石燕,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2月12日作出(2010)西铁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洁洁石燕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3年10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一个月;2015年4月28日,对其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9月10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洁洁石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洁洁石燕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洁洁石燕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洁洁石燕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1月至2017年1月获表扬4个。罪犯洁洁石燕对判决所判处的罚金8000元,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洁洁石燕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洁洁石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3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