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春阳与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阳,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执 � � � 裁 定 书(2017)辽0882执8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阳,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桑艳,女,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阳与被执行人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桑艳在营口银行大石桥市建设支行工资帐号,且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882民初3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继生审判员 曹洪军审判员 董佳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隋建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