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安市杰峰牧业技术服务部、罗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安市杰峰牧业技术服务部,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33号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杰峰牧业技术服务部,地址:高安市。经营者:雷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罗某某,男,汉族,住高安市。本院依据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责令被执行人罗某某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相关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83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安市杰峰牧业技术服务部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喧华执行员 胡丽红执行员 梁文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