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3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康子文与王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子文,王喜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375号原告康子文,男,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王喜武,男,现住通化市二道江区。原告康子文与被告王喜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康子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本息共计17757.73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子文不能提供被告王喜武的准确送达地址,又不能向法院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使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康子文的起诉。减半收取诉讼费122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冷柏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羽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