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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民初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先锋建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献县先锋建材租赁站,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1285号原告:献县先锋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经营者:何文站,男,汉族,1965年3月11日生,住献县。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经理。被告: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刚,经理。献县先锋建材租赁站与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哈尔滨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安装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献县先锋建材租赁站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献县先锋建材租赁站撤诉。案件受理费2419元,减半收取计1209.5元,由献县先锋建材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常玉炼审 判 员  郭智华人民陪审员  哈 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蒋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