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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执2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卢桂英、郑斌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桂英,郑斌林,上官雪梅,吴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7执2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卢桂英,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郑斌林,男,198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上官雪梅,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沙县。被执行人:吴忠勇,男,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沙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桂英与被执行人郑斌林、上官雪梅、吴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郑斌林、上官雪梅、吴忠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斌林、上官雪梅、吴忠勇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卢桂英欠款借金16.7万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郑斌林、上官雪梅、吴忠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郑斌林、上官雪梅名下的位于沙县沙阳乐园国安假日度假村星跃居S17-b号房产。因查封的房产一时无法变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卢桂英发现被执行人郑斌林、上官雪梅、吴忠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隆彬审判员  廖应琼审判员  邓海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茜本裁定所依据法律、法规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