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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民初7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徐建敏与刘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敏,刘克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4民初7892号原告:徐建敏,女,198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杨,199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同原告徐建敏。被告:刘克宏,男,1988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原告徐建敏诉被告刘克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徐建敏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敏撤诉。案件受理费687.50元,减半收取343.75元,由原告徐建敏负担。审判员 王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