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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9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宗善宝与季晓春、樊永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善宝,季晓春,樊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09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宗善宝,男,195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季晓春,男,196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执行人:樊永利,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执行宗善宝与季晓春、樊永利欠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本院(2016)苏1091民初64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诉讼过程中,经宗善宝申请,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对季晓春、樊永利名下部分财产进行了诉讼保全: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查封了季晓春、樊永利名下苏K×××××轿车1辆,同年3月25日查封了季晓春、樊永利名下位于仪征市××集镇西郊花园××房屋××套,同年4月26日又查封了季晓春、樊永利名下位于扬州市××区平山乡××村××组房屋××套。后因管辖权问题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等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除被其他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外,其他银行账户内均为小额存款,未发现有证券等其他财产。对于审理期间保全的位于仪征市××集镇西郊花园××房屋××套,已被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在其他案件中作为抵押财产进行了拍卖处置;对于位于扬州市××区平山乡××村××组房屋××套,因该房产属于集体土地上的房产,且该房产面临拆迁,故暂不宜进行处置;对于汽车1辆,被执行人表示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在房产处置后再根据受偿情况决定是否处置该汽车。2017年6月21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告知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时本案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万永审 判 员  石 立代理审判员  袁敦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潘道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