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3民终1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学兵与袁武明胡克元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学兵,胡克元,袁武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3民终12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学兵,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克元,男,1967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武明,男,1951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上诉人姜学兵因与被上诉人胡克元、袁武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7)渝0102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5日向上诉人姜学兵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其于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20元,并告知期满仍未预交的,按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姜学兵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学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健审 判 员 陈江平代理审判员 陈 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敖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