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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徐东海与李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东海,李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3民初2526号原告:徐东海,男,198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李宁,男,1981年5月25日生,汉族,住张店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东海与被告李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东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9元,由原告徐东海负担。审判员  薛海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