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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8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胡风梅与马璐、黄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风梅,马璐,黄友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81民初2065号原告:胡风梅,女,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告:马璐,女,197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被告:黄友胜,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胡风梅与被告马璐、被告黄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胡风梅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风梅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风梅撤诉。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原告胡风梅负担。审判员 刘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鼎鼎 来自: